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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7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魏京伟与青岛安利橡胶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京伟,青岛安利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198号原告:魏京伟,男,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况宗昕,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希敏,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安利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连江路918号。法定代表人:刘成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云峰,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斌,山东诚功(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京伟与被告青岛安利橡胶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京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50元。审判长 熊 敏审判员 赵桂修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