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4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宗玲与张志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宗玲,张志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4827号原告:郭宗玲,女,市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开荣(特别授权),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文,男,市民,住曹县。原告郭宗玲与被告张志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调解解决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宗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宗玲负担。审判员 王秀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