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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4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宗玲与张志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宗玲,张志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4827号原告:郭宗玲,女,市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开荣(特别授权),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文,男,市民,住曹县。原告郭宗玲与被告张志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调解解决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宗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宗玲负担。审判员  王秀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