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谭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慧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817号罪犯谭慧,女,1964年9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9日作出(2003)河市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2日作出(2004)桂刑复字第72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谭慧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5月27日入监狱服刑。2006年9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09年2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11年5月30日、2013年8月27日、2015年5月29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谭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谭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谭慧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152.47分,评为2015年、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016年度监狱劳动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慧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慧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