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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恢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景峰与罗明维、王宝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峰,罗明维,王宝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313号申请执行人王景峰,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罗明维,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王宝泉,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王景峰与被执行人罗明维、王宝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1999)讷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恢27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忠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