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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卫军与刘庆伟、郝学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军,刘庆伟,郝学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879号原告:张卫军,男,汉族,1977年3月9日生,住址扶沟县。被告:刘庆伟(曾用名刘伟),汉族,住址扶沟县。被告:郝学中,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生,住址扶沟县。原告张卫军与被告刘庆伟、郝学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张卫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卫军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卫军承担。审判员  范娜娜二〇一七年��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