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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国荣与黄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荣,黄开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3324号原告:刘国荣,男,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黄开龙,男,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刘国荣与被告黄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国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开龙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国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被告因缺少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8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年底归还。后原告每年都向被告催取,被告以无钱为由,借款至今未还。被告黄开龙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被告黄开龙户籍信息表及被告出具的借条,经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结合上述证据及原告方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18日,被告缺少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8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取,借款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清偿债务。被告黄开龙向原告刘国荣借款,出具了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清偿80,000元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开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可能引起的对其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开龙应偿还原告刘国荣借款合计人民币8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黄开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