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3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黄君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君富,叶宝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3452号申请执行人黄君富,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叶宝锋,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6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叶宝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55737元、执行费736元,合计56473元,但其逾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宝锋的银行存款5647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征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骁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