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5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泰华锦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守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华锦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守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5073号原告:泰华锦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西永兴路南8幢1-3层1号门店。法定代表人:张振东,总经理。被告:杨守强,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泰华锦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守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泰华锦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华锦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泰华锦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会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少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