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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恢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秀凤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225执恢1049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凤与被执行人王志定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作出(2013)甬象刑初字第5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秀凤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甬象执民字第9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浙0225执恢1049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证明,表示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4)甬象执民字第9号、(2017)浙0225执恢1049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