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震局与孟淑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震局,孟淑琴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422号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震局,住所地伊宁市斯大林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4000458217578C。法定代表人:孙秀国,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瑞,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被告:孟淑琴,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震局与被告孟淑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震局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震局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震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孟淑琴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