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辖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崔磊、王海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磊,王海洋,李政,瞿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辖终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磊,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洋,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审被告李政,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审被告瞿伟,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上诉人崔磊因与被上诉人王海洋、原审被告李政、瞿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3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崔磊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错误。事实是2015年6月11日上诉人与瞿伟签订协议效力的纠纷。2.本案纠纷的协议当事方瞿伟的住所地以及该协议××均在渑池县,本案应由渑池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王海洋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2015年6月11日崔磊与瞿伟签订协议无效,上诉人对此无异议,故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地域管辖。本案三被告之一李政的住所地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王海洋选择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诉人关于渑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并不能否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李红英审判员 郭相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