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曾连华与重庆好夫人电器八益广场生活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连华,重庆好夫人电器八益广场生活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3955号原告:曾连华,男,194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好夫人电器八益广场生活馆,住所地不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原告曾连华与被告重庆好夫人电器八益广场生活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连华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连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连华负担。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