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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3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859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