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刘红梅、鲍宪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梅,鲍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1513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梅,女,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被执行人:鲍宪东,男,195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刘红梅与鲍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31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鲍宪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鲍宪东在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怀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