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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奎元与被告铁岭鸿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奎元,铁岭鸿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939号原告:王奎元,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铁岭鸿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东辽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奎元与被告铁岭鸿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奎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高 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