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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诉桂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桂兴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3民初3308号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敦化市渤海街新世纪花园。代表人李凤山,该服务处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杰,该服务处法律顾问。被告:桂兴华,住敦化市。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桂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晶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杰、桂兴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桂兴华给付2016年度物业费355元;二、桂兴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桂兴华系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住户。桂兴华居住的房屋为座落在渤海街佳盛苑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侧的住宅,每平方米物业收费标准0.88元/月,桂兴华欠2016度物业费355元。该款经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多次索要至今未果。桂兴华辩称:小区管理不当所以我才拖欠物业费。小区不应该停车,私家车很多都在小区内停放通过,我家楼下有几个下水井盖,当车路过时发出的声音影响我休息。我家楼下有人天天在自行车棚点火,烟往我家里进,我们因为这个发生过争执,他说我管不着。我找过物业,物业说管不了。以前的物业不让进车,现在随便进车,导致了噪音。我与物业公司的老板通过两次电话,在电话里第一次态度很好,第二次就不这样了,最后跟我说抽时间找我,结果他们没有找我,就收到法院传票了。我爱人身体不好,需要休息,不要在我家窗下点火,不要有车压井盖影响我休息,就可以。我多次找过物业,但是物业有没有管我不知道,反正都没有改善。而且小区内从早到晚叫卖的不断,也是影响我们休息。我去找打更的,他们说没看住,但是实际情况是在他们身边他们也没有管。我们小区是不是封闭小区我不知道,但是小区内是不可以生火、不可以叫卖、不可以停车的。经审理查明:桂兴华系敦化市渤海街佳盛苑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侧住宅业主,该房屋面积为62.04平方米。2016年度该小区由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为0.88元/平方米/月。现桂兴华已缴纳300元物业费,尚拖欠355元物业费至今未付。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物业合同。本院认为: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与桂兴华之间存在物业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为桂兴华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桂兴华作为该小区内的业主,应当向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交纳相应的物业费655元(0.88元/平方米/月×62.04平方米×12月)。现桂兴华以物业管理不当、有人在小区内生火、叫卖、停车以及车辆碾压下水井盖有声音为由拒绝全额缴纳物业费,仅支付物业费300元。对于桂兴华的抗辩,虽然其提供了视频资料,但是视频资料仅显示的未某一时间节点的小区内状况,不能反映小区内物业服务的全貌和实际状况,不能以此作为桂兴华不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依据,故对桂兴华的上述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桂兴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物业费355元(2016年度物业费共计655元,已经缴纳300元,尚欠355元)。如果桂兴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桂兴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