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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8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黄建铭、陈洁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黄建铭,陈洁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818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主要负责人:李小水,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婉菁,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子森,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铭。被告:陈洁玲。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黄建铭、陈洁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婉菁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建铭、陈洁玲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75749.96元及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按约定以固定年利率15%计收利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为22.5%,暂计至2017年6月6日,利息为39218.59元,罚息为9182.82元);2.判令被告黄建铭、陈洁玲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合同约定:根据原被告黄建铭所签《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被告黄建铭向原告申请贷款283000元,贷款期限为60个月,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15%;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二、履约情况:原告依约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告黄建铭发放贷款,被告黄建铭自2016年6月30日开始逾期还款。三、欠款情况:截至2017年10月10日,被告黄建铭尚欠本金275749.96元,利息50979.58元,罚息8097.88元,复利9269.45元。四、律师费用:原告与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基础律师费为2000元。五、其他事项:被告黄建铭、陈洁玲系夫妻关系,有结婚证复印件、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为证。本院认为: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对原告要求被告黄建铭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律师费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虽未在诉请中明确主张复利,但依据原告提供的《不良贷款起诉对帐单基本信息》、帐户欠款明细截图,原告诉请的罚息中是包含复利的,且以罚息利率对正常利息计收复利,符合案涉《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包含在罚息请求中的复利主张亦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建铭、陈洁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75749.96元及利息(至2017年10月10日的利息为50979.58元,罚息为8097.88元,复利为9269.45元,此后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2.5%的罚息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黄建铭、陈洁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92元,财产保全费2151元,合计8343元,由被告黄建铭、陈洁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蕾审 判 员  李丹丹人民陪审员  曹 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展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