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行审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张云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张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4行审36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南五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4576496301U。负责人:杨靓毅,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学伟、王金良,均是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云飞,男,汉族,1992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粤佛禅交罚[2017]0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云飞作出了粤佛禅交罚[2017]0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7年2月20日15时14分,申请执行人执法人员在禅××××村进行日常稽查,发现被执行人使用粤X×××××小型货车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罚款30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且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罚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违法行为通知书、案件处理意见书、书面证明材料、文书送达回证、现场图片、现场笔录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经过催告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情况下,在法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相关的送达、催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经过书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粤佛禅交罚[2017]0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佛禅交罚[2017]0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张云飞罚款3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明审判员 苏毅清审判员 丁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玉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