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康健敏与禹州市祥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健敏,禹州市祥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康健敏,女,生于1975年5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禹州市祥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长有。申请执行人康健敏依据生效的(2016)豫1081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的(2017)豫1081执1361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禹州市祥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康健敏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及利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368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勇锋审判员 : 邢 晶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