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龙宪兴诉盛汉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宪兴,盛汉林,郴州市泰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孙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4037号原告:龙宪兴,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鼎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汉林,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郴州市泰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振峰,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浩,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龙宪兴与被告盛汉林、郴州市泰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孙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龙宪兴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宪兴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6.5元,由原告龙宪兴负担。审 判 长 肖 娜人民陪审员 柳光文人民陪审员 尹敏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