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洋与庞进强、林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庞进强,林小霞,麦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3157号原告:刘洋,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庞进强,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被告:林小霞,女,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被告:麦河,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原告刘洋与被告庞进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洋负担。审判员 林惠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