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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行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娈与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娈,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2行初168号原告李娈,女,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赵建伟,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娈诉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李娈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娈承担。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杨贺炜审判员  曹焕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元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