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谢海波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谢海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81刑初303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1988年3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诉讼代理人曾小凤,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海波,男,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耒阳市人,务农。2011年1月2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海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曾小凤、被告人谢海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谢海波参与欧阳某等人的“铲三公”赌博,与欧阳某言语不和发生争吵,被告人谢海波便离开了牌馆。随后,被告人谢海波电话纠集刘一某带了5、6个青年男子持刀一起来到欧阳某赌博的牌馆,将欧阳某砍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谢海波与欧阳某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谢海波与刘二某、谢某某(因本案已判刑)开车前往衡阳。期间,刘二某接到被害人王某(谢某的前夫)的电话,双方因谢某的事情在电话中发生争执。被告人谢海波对刘二某说让他来与王某谈,交谈中被告人谢海波认为王某骂了他,就挂了电话要谢某某开车返回耒阳,并在返回途中打电话组织人手。刘二某等人到达耒阳后,谢某某先把刘二某送回家中,之后谢某某与被告人谢海波和纠集的李一某、李二某(该二人另案处理)、蒋某某(另案处理)、李三某、吴某、“卫驼”、“铁古”、“兵乃仔”、“芙蓉王”等十余人携带砍刀、杀猪刀分乘三辆车到达耒阳市原华天大酒店(现华成大酒店)门口。王某在酒店大厅看见谢某某与被告人谢海波等人,便拿着一把杀猪刀冲出酒店朝谢某某等人乱舞,谢某某及被告人谢海波等人持刀还击,将王某的头部、肩部腿部砍伤。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谢海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诉称:他与刘二某发生口角,刘二某即召集谢海波等十余人将他砍伤,住院20多天花去医药费10多万元,请求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损失20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住院病案等证据。被告人谢海波辩称,指控属实,自愿认罪。他到耒阳华天大酒店门口时,是被害人王某首先拿刀冲到门外挥向他的,对此,被害人王某有一定过错。对于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愿意按照法院确定的数额赔偿。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海波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其指控,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因本案受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经本院(2017)湘0481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为19083.93元。被告人谢海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存了19083.93元。被告人谢海波曾于2011年1月2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3年4月1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欧阳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11月22日晚上,他与被告人谢海波在牌馆发生争吵,后谢海波带人持刀将他打伤。并辨认出谢海波就是带人将他打伤的人。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他的前妻谢某与刘二某谈恋爱,刘二某经常殴打她,2016年9月18日晚上他想找刘二某谈一下就打了刘二某的电话,之后他到华天酒店大厅等刘二某,发现外面来了好多人拿着长把柴刀,就到自己的车内拿了一把刀返回大厅,当他拿着刀冲出去时有柴刀向他砍来,他受伤后往停车场方向逃跑听到谢海波在喊砍死王某,躲闪之间被谢海波等人在头部砍了两刀、右肩处砍了一刀、左膝处砍了一刀,砍他的人中他还认识谢某某、锅子,他认为刘二某应该在他们开的车里。王某辨认了蒋某某、谢海波、谢某某系殴打他的人。3、被告人谢海波的供述及辩解,案发当天他坐车往衡阳,刘二某接了一个电话在电话中吵起来了,他问刘二某什么事后就让刘二某把电话给他让他和王某说,王某照样在骂人他就把电话还给刘二某,再用自己的电话打王某的电话,王某继续在骂,他就和王某对骂,挂了电话就喊谢某某开车返回耒阳,在途中他打电话给李三某说有人骂他要他准备人和刀,李三某说在鑫源宾馆等他,到耒阳之后先送刘二某回家,然后喊谢某某送他到鑫源宾馆,李三某带着7、8个乃崽在等他,他说等下他们去华天要搞就搞,就上了边上的两辆车,车上他喊人分刀,他分了一把长把砍刀,到华天酒店下车之后看到王某拿把杀猪刀冲过来对着他们舞了一下就往停车场跑,他就拿着长把砍刀在后面追,追的过程中自己的刀把撞到了他的胸部,在酒店大厅中他用刀背将王某砍倒在地,之后还砍了几刀都是用的刀背,李三某和陈军和他一起在砍,蒋某某站在旁边,蒋某某有没有动刀砍他没有注意,看到王某头上、身上流血,他喊走他们就各自逃跑了。到现场的人他还认识谢某某、李一某。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他开车送刘二某和谢海波去衡阳,到向阳桥时刘二某接到王某的电话,两人在电话里争吵起来,刘二某骂了王某叫王某在华天等他,然后叫他掉头返回耒阳,返回途中又让谢海波喊人并准备东西,谢海波打了电话给蒋某某和“卫驼”要他们准备东西在新源茶楼门口等,到了耒阳先送刘二某回家,刘二某说“你们只管去”,他和谢海波去了茶楼看见有十多个人开了两辆车在等他们,这时谢海波打电话给王某,王某骂了谢海波,他们一起开车到神龙广场接了三个人坐到他的车上,下车时他从车上拿了一把杀猪刀,谢海波拿了一把长砍刀,正往华天酒店大厅走王某拿把杀猪刀冲出来对着他们砍但没砍到,他们的人就砍王某,王某沿华天酒店停车场往神龙广场方向逃,谢海波、蒋某某等人冲在前面追,他跟着追了几十米见他们跑远了就往回走上了车,在车上听说谢海波受伤去铁五局医院治疗了就开车赶过去,医生说伤势比较严重他又开车送谢海波去常宁医院,路上他打电话告诉刘二某说谢海波受伤了,哪些人砍了王某他没有看到,反正他没动手砍。被告人谢某某辨认了刘二某、谢海波、蒋某某。5、同案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谢海波打电话要他赶快到鑫源宾馆来说是有个人在电话里和谢海波吵架子,已经有几个人在但他只认识谢海波、谢某某还有李三某,他们分乘两辆小车到华天门口后就全部下车,他从车子尾箱拿了一把小的杀猪刀插在身后,忽然王某从华天里面冲到他们这堆人中间,他们就追着王某往停车场跑,他在后面跟着从华天后门进入华天大厅,看到王某坐在地上身上有血、谢海波拿把管杀在手上,其他拿刀的人他不认识,他知道出事了就赶快往华天外面走了。6、同案人李二某的供述与辩解,一天晚上李三某喊他上了车说俊哥(指刘二某)叫他们去华天有点事,然后将车停在酒店旁边的五梅路,他正准备问什么事时一个男子拿着一把杀猪刀从华天大酒店大门冲向门口的一群人,李三某指着这个男子说这人要搞他兄弟,他们去搞他,他们就从车上拿了管杀冲过去,当时已经有一群人在追了,他追到华天侧边停车场围栏边时追不动了就往酒店正门走,在酒店大门口呆了一分钟的样子就看到一批男子手持长长短短的刀具从里面出来,其中他只认识谢海波一人,谢海波说撤他们就全都散掉了,事后他才知道被追砍的这个叫王某。在铁五局医院他看到李三某、谢某某、李一某、蒋某某、刘二某,刘二某拿了一把钱放在谢某某手上作为谢海波的治疗费用。7、证人谢一某、梁某某的证言,她们在酒店大厅做保洁,当天晚上22时左右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在大厅沙发上打电话,并在电话里喊:“你过来”。没过多久,一名男子过来对打电话的男子说他们来了,该男子从身后抽出一把杀猪刀冲到酒店外面去,大喊让他们走开,这时就有十来个年轻人持刀在追赶他,后来他回到大厅被4、5个年轻人砍倒了。8、证人陈某、黄某某、刘三某、肖某某、周某某的证言,王某在酒店包厢请人唱歌,在酒店大厅王某接了一个电话情绪非常激动,后来就发生王某被人持刀追砍并被砍伤的事。9、证人李四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他在华天酒店上班,酒店外面来了三、四辆车,下来十多个持长把砍刀和杀猪刀的年轻人准备往里走,王某拿了一把杀猪刀对着那伙人冲过去乱砍,那伙人拿刀对着王某砍,王某往后面停车场逃,他们从停车场后门一直追打到酒店大堂,将王某砍倒在地之后那伙人就从门口开车逃走了。10、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他帮王某订了酒店包厢唱歌,在他向王某询问结账时,看到王某坐在酒店大厅里与人在电话里争吵。过了十多分钟,王某把手机给我帮他拿一下,接着王某就往酒店外面冲,他就往外看,看到酒店外有十多个手持长刀的青年男子往酒店走,王某就冲进人群与对方打起来,后来他在酒店大厅里看到王某身上全是血,王某的朋友们就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了。11、欧阳一某、雷某某、谢二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均证实2015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谢海波带人在牌馆将被害人欧阳某打伤。并辨认出被告人谢海波就是打欧阳某的人。12、鉴定意见,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衡经纬司鉴字第862号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左额颞部、左枕部软组织裂伤并左额顶部颅内积气、左颞额骨及左枕骨开放性骨折,右上臂、左膝部软组织裂创,双上肢多处表皮剥脱,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衡阳市华夏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869号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欧阳某的伤势为左侧颞顶部见三处缝合创口,分别长度为4.3cm、3.9cm、2.2cm,胸背部见一处斜形缝合创口,长10.8cm,上述诸创口局部肿胀,压痛,无明显骨折征。其损伤符合外界暴力所致形成。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13、通话详单,分别证实刘二某、欧阳某的通话情况。14、被害人欧阳某的病历复印件,证实被害人欧阳某因受伤于2015年11月22日至2015年11月28日在耒阳市中医院治疗。1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王某的基本情况。1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住院发票、病历,(2017)湘0481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因本案受伤治疗,其损失已被确定为19083.93元。17、(2011)耒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谢海波曾于2011年1月2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8、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谢海波系被抓获到案。19、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谢海波与受害人欧阳某达民和解协议,赔偿了受害人欧阳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欧阳某的谅解。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谢海波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海波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欧阳某、王某身体,并致欧阳某、王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海波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海波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谢海波曾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3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在释放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海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海波已赔偿了被害人欧阳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并将赔偿给被害人王某的赔偿款提存,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谢海波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酌情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因被告人谢海波故意犯罪所造成的合法损失,依法应当得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损失已经本院(2017)湘0481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为19083.93元,其主张的200000元的经济损失并未提供新的证据所证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谢海波的悔罪态度,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谢海波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谢海波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海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二、被告人谢海波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九千零八十三元九角三分(该款已提存,待本判决生效后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领取)。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贺 斌人民陪审员 匡 军人民陪审员 肖祁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 艳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款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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