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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703民初1719号原告:刘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女被告:高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军,常德市鼎城区金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期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8974.25元;2、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7年5月30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摔倒在地,后送往医院治疗,确诊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017年6月7日,经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失已构成轻伤二级。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但被告不同意,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高某辩称,原告的伤情是原告在追打被告的过程中,自己摔倒在地后超成的,与被告没有利害关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高某于本调解书签收时给付原告刘某赔偿款1000元,其余损失及诉讼请求原告刘某自愿放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