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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璨与漆春华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璨,漆春华,刘静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754号原告刘璨,女,汉族,1981年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上月塘二村*栋***号,身份证号码:4302021981********。委托代理人刘畅,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利)。委托代理人廖大梅,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漆春华,女,汉族,1956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上月塘二村*栋***号,身份证号码:4302021956********。被告刘静,女,汉族,1981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上月塘二村*栋***号,身份证号码:4302021981********。原告刘璨与被告漆春华、刘静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刘璨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璨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刘璨承担。审判员  彭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