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终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建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终39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建筑,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福建省平和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建筑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闽0628刑初22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周建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追缴被告人周建筑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宣判后,被告人周建筑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建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周建筑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建筑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建筑撤回上诉。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8刑初2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火钟审 判 员 罗德渊审 判 员 郭 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建炉书 记 员 黄小娇附本案适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