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吴青荣与潘新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青荣,潘新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吴青荣,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炎陵县垄溪乡茶垅村中段**号。被执行人潘新才,男,1958年8月15日出身,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龙伏村丫冲**号。申请执行人吴青荣与被执行人潘新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执281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新才向申请执行人吴青荣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吴青荣与被执行人潘新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判员 李剑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