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25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吴青荣与潘新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青荣,潘新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吴青荣,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炎陵县垄溪乡茶垅村中段**号。被执行人潘新才,男,1958年8月15日出身,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龙伏村丫冲**号。申请执行人吴青荣与被执行人潘新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执281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新才向申请执行人吴青荣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吴青荣与被执行人潘新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判员  李剑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