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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邹恒文与张志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恒文,张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313号申请执行人邹恒文,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大罗密镇兴隆村。被执行人张志国,男,1976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大罗密镇兴隆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力的(2016)黑0124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张志国在(2017)黑0124执312号执行案件中拍卖其财产所得竞价款剩余款项58.541.10元予以执行,未执行部分本院对张志国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结果为张志国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志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洪玉审判员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