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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常艳辉与常志富、常志凤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艳辉,常志富,常志凤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2493号原告:常艳辉,男,199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12831997********,无职业,现住海伦市建城乡护城村。被告:常志富,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54********,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建城乡护城村。被告:常志凤,女,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67********,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海兴镇众兴村。原告与被告常志富、常志凤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常艳辉系被告常志富亲孙子,被告常志富与被告常志凤系亲兄妹关系,二被告之父常久春于2002年6月16日因病去世,其生前留有坐落于海伦市海伦镇爱城二组81平方米平房一处,于2011年7月27日因动迁回迁两处房屋坐落于海伦市护城新村1号楼3层4单元西门面积69.65平方米、海伦市护城新村1号楼3层4单元中门面积56.45平方米(均未办理产权登记)。常久春生前留有遗嘱一份,将该房产继承给原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常久春(已故)名下坐落于海伦市护城新村1号楼3层4单元西门(建筑面积69.65平方米)、海伦市护城新村1号楼3层4单元中门(建筑面积56.45平方米)的房屋的所有权,由原告常艳辉继承;二、案件受理费2,8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伯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连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