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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3319夏靖与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靖,刘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3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萍、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冰,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新,男,1970年7月26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上诉人夏靖因与被上诉人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靖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靖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靖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夏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利娜审 判 员  费益君代理审判员  包梦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志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