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渭波与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才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渭波,张才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644号申请人:张渭波,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黔昆,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才书,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冉永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才书,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张渭波与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才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6)川1802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渭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才书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才书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才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土地和厂房已予以查封,并移送本院技术室进行评估,被执行人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张渭波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才书应向张渭波支付借款本息***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张才书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受偿。经本院依法告知其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张渭波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才书应向张渭波支付借款本息***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张才书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受偿。二、终结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6)川1802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力审判员 弋晓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潇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