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华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855号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路29号(苏杭义乌城)。法定代表人:张丽娟,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贤进,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潘华生,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满英,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户籍地永州市祁阳县。系被告潘华生之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华生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华生的诉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华生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邓海云审 判 员 袁 晖人民陪审员 熊 六 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