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候礼芳与曹正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礼芳,曹正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3643号申请人:侯礼芳,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曹正华,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侯礼芳与曹正华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曹正华28万元款项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知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立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