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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10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建宇与周浩、赵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宇,周浩,赵崇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0741号原告:赵建宇,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周浩,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赵崇东,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赵建宇与被告周浩、赵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建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朝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