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二栓诉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珠那顺石灰石矿、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二栓,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珠那顺石灰石矿,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187号原告:高二栓,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珠那顺石灰石矿,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棋盘井镇。投资人:珠那顺,该企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莎仁图那拉,该企业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召日格吉勒,内蒙古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鄂托克旗。负责人常存旺,该机构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海军,该机构工作人员。原告高二栓诉被告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珠那顺石灰石矿、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高二栓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二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二栓撤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原告高二栓负担。审判员 苏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