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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二栓诉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珠那顺石灰石矿、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二栓,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珠那顺石灰石矿,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187号原告:高二栓,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珠那顺石灰石矿,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棋盘井镇。投资人:珠那顺,该企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莎仁图那拉,该企业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召日格吉勒,内蒙古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鄂托克旗。负责人常存旺,该机构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海军,该机构工作人员。原告高二栓诉被告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珠那顺石灰石矿、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高二栓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二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二栓撤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原告高二栓负担。审判员  苏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