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督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文波张凤菊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文波,张凤菊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渝0110民督249号申请人: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号世源大厦10-4。法定代表人:胡世光,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朱文波,男,汉族,1985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张凤菊,女,汉族,1984年6朋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朱文波、张凤菊系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1号香江丰源小区业主,房屋面积86.14平方米,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已拖欠物业服务费1808.94元(80.38平方米×1元/月/平方米×21月)、公共水电费126元(6.00元/月/户×21月),二次供水费130.80元(0.60元/吨×218吨),经申请人对此催收后被申请人仍未支付,现申请至贵院,请求督促被申请人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朱文波、张凤菊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808.94元、公共水电费126.00元,二次供水费130.80元,合计2065.74元。申请费15元,由被申请人朱文波、张凤菊负担(此款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在给付前述款项时,一并给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乐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