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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满成与杨兴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满成,杨兴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张满成,男,195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杨兴中,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15)应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兴中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兴中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书内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兴中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账户的存款,冻结时限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中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大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