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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7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包晓威与应淑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晓威,应淑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7924号原告:包晓威,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应淑毅,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晓威诉被告应淑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晓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晓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包晓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