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7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包晓威与应淑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晓威,应淑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7924号原告:包晓威,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应淑毅,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晓威诉被告应淑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晓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晓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包晓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