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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7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必金与被执行人丁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必金,丁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7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贺必金。被执行人:丁廷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必金与被执行人丁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必金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鄂0802民初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