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建云与李恩强、天柱县汇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云,李恩强,天柱县汇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3279号原告:李建云,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被告:李恩强,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天柱县汇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凤城镇北部新区5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769754420X9。法定代表人:王廷孝,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云与被告李恩强、天柱县汇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建云负担。审 判 员 丰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丽书 记 员 王晓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