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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8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仙毅与武汉朗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仙毅,武汉朗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8400号原告:王仙毅,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富盈,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朗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76号。法定代表人:郑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仙毅与被告武汉朗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王仙毅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7)第43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而被告武汉朗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先行另案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予终结。原告王仙毅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武汉朗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的(2017)鄂0106民初8372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并审理。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郑继萍二○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