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某、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659号申请人:郭某,男,汉族,1972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被申请人:刘某,女,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某诉被申请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在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账户,金额为20万元,并以在太平洋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某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赵 芳人民陪审员 封玥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