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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滁州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与魏本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魏本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746号原告:滁州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169号金光大道B座七楼704-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928120924。法定代表人:王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航,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师。被告:魏本道,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座谯区,原告滁州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本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滁州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滁州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