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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执异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文革与被执行人魏亮、白XX、白哲、白轩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亮,孙文革,白XX,白哲,白轩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4执异21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魏亮,女。申请执行人:孙文革,男。被执行人:白XX,男。被执行人:白哲,男。被执行人:白轩岳,女。法定代理人:魏亮,女。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文革与被执行人魏亮、白XX、白哲、白轩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亮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魏亮称:一、异议人与白中友2013年5月8日结婚登记,异议人名下两套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为异议人单独所有,因此法院无权对异议人名下房屋进行查封;二、(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异议人在继承白中友遗产范围内负责偿还孙文革50万元。事实上白中友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异议人没有继承白中友任何财产,因此查封异议人名下房产不合法;三、白中友死亡后,案外人孙玉斌及沈河区人民法院赔偿了共计110万元,其中白轩岳得到赔偿款合计90万元,但这不是遗产,执行法官认为这90万元是遗产,所以查封异议人两处房产。故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名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46号6-8-2、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447号1-17-1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查明,孙文革与白XX、白哲、魏亮、白轩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白XX、白哲、魏亮、白轩岳在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白中友遗产范围内负责偿还孙文革50万元;二、白XX、白哲、魏亮、白轩岳在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白中友遗产范围内负责偿还孙文革借款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5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三、魏亮一次性偿还孙文革5万元;四、魏亮一次性偿还孙文革欠款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该判决生效后,因白XX、白哲、魏亮、白轩岳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孙文革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辽0104执961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魏亮进行询问,魏亮称“白中友去世后,案外人孙玉斌及沈河区人民法院赔偿了共计110万元,其中白轩岳得到赔偿款合计90万元”,故本院依法对魏亮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46号6-8-2、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447号1-17-1房产予以查封。但魏亮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查明,魏亮与白中友系再婚夫妻关系,于2013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及被执行人白轩岳(2013年8月20日出生)。本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保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不在遗产范围。本案中,本院依据被执行人白轩岳在白中友死亡后得到赔偿款90万元而查封异议人魏亮的房产的执行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超标的查封的问题。异议人魏亮未按执行依据即(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文革欠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其名下房产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但应以价款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异议人魏亮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447号1-17-1房产的面积为60.33平方米,总计购房款307683元,其中首付购房款107683元,贷款20万元,该房产的价值可以清偿异议人魏亮所欠申请执行人孙文革的债务,本院又查封其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46号6-8-2房产超出了异议人魏亮的债务额范围,应当解除查封。综上所述,异议人魏亮的异议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异议人(被执行人)魏亮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46号6-8-2房产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审判长  顾志军审判员  戚力凯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