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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财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燕保、于连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燕保,于连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财保211号申请人:陈燕保,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于连松,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申请人陈燕保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陈燕保、担保人黄海燕自愿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燕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陈燕保、担保人黄海燕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迎宾西路万泰锦绣家园2-1-102号楼房一套(房权证沧市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查封被申请人于连松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康馨园小区2-2-501号楼房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