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6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泉州洛比王箱包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泉州洛比王箱包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60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宇,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洛比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工业区丰惠西A路2幢第3层。法定代表人:周小奇,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泉州洛比王箱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2017年10月9日,上诉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92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诉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奕审判员 申正权审判员 潘才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