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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锡安车业有限公司解除贺春琴的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锡安车业有限公司,张金海,贺春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2554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锡安车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096675-9。被执行人张金海,男,现住准格尔旗。被执行人贺春琴,女,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锡安车业有限公司执行被执行人张金海、贺春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贺春琴名下登记的吉利美日牌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贺春琴名下登记的吉利美日牌汽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凌宇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内0602执2437号:申请执行人吴寅与被执行人刘永、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7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琴名下登记有位于达拉特旗树西街南西园路西东达佳园B区10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证号:135011101715)、位于达拉特旗树西街南西园路西东达佳园B区D段会所楼2单元BW-44号车库(房产证号:135011107464)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琴名下登记的位于达拉特旗树西街南西园路西东达佳园B区10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证号:135011101715)、位于达拉特旗树西街南西园路西东达佳园B区D段会所楼2单元BW-44号车库(房产证号:135011107464)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附:执行裁定书一份。联系人:贺晓东0477-8378834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