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月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月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457号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忠华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李月清,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月清借款合同纠纷(2017)黑0904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54774.28元。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904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陶廷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