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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立刚与点近(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立刚,点近(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398号申请执行人:曹立刚,男,1974年8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点近(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507号5幢229室。法定代表人:李跃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立刚与被执行人点近(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立刚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曹立刚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33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家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