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立刚与点近(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立刚,点近(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398号申请执行人:曹立刚,男,1974年8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点近(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507号5幢229室。法定代表人:李跃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立刚与被执行人点近(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立刚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曹立刚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33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家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