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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7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XX与武威德盛公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武威德盛公交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7043号原告:XX,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武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维新,甘肃森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威德盛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新建路155号。法定代表人:李德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润生,武威市凉州区平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武威德盛公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XX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XX负担。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撖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