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7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XX与武威德盛公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武威德盛公交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7043号原告:XX,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武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维新,甘肃森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威德盛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新建路155号。法定代表人:李德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润生,武威市凉州区平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武威德盛公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XX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XX负担。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撖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